在有关微信、支付宝冻结的问题上,经常看到很多错误、过时或完全依据个人经验的回答,可能会给正在遭遇此类问题的朋友们带来困扰。
今天,我依据最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给大家解释下微信、支付宝冻结相关问题。
一、财保与执保
财保,全称为诉前财产保全。
是在审判结果做出之前,依据申请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为了避免被告转移财产而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冻结期限为一个月。
在一个月内申请人未提出诉讼或仲裁的,保全自动解除;在一个月内提出的,则有诉前财产保全自动转为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此时,也就是产生了大家经常见到的“执保”案号。
所以,‘财保’与‘执保’实际上是相同的保全措施,只要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起了诉讼,‘财保’案号会自动转换为‘执保’案号。
而且,不存在所谓的‘财保’只是债权人吓唬你,很多时候不会诉讼的说法!
申请保全与诉讼所耗费的精力,对于债权人或债权人的法务、律师而言,是完全相同的。
他们不可能已经走一遍法律程序只是为了吓唬你还款,可以说,只要你的微信支付宝被‘财保’案号冻结,一个月后必然会转化为‘执保’。
除非你还钱。
此外,法院为了数据考核,有时候不会对执行案件正式立案,而是继续采取执保案号对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冻结,这时候的执保案号实际上已经和执案号一样。
财保的冻结期限是一个月,转为执保则是一年,进入执行阶段变为执案号也是一年。
但这个一年不是绝对期限,是可以延续的。
理论上讲,只要法院愿意和申请人坚持申请,被执行人的微信和支付宝会被一直冻结下去。
不过实际上,因为案件数量太庞大,执行法官不可能每个案子每年都续冻,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微信支付宝都是一年了事。
三、可以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支付宝吗?
不要害人,不要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自己成为罪犯就罢了,不要连累自己的亲朋好友!
一些人或许会嘴硬,借给我微信支付宝的不知道我是被执行人,那不就没有风险了吗?
这些话在网络上骗自己可以,不要妄想欺骗公安干警。
一个正常人,会借别人的微信支付宝吗?
一个被执行人,会没有执行法官寻找你踪迹,发布过你的失信、限高信息吗?
这时候他说不知道,能取信于人吗?
骗自己可以,不要骗自己的亲朋好友,更不要把一个可以挽回的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