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建筑工人获得人身意外险理赔,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4 19:1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那么当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一方面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亦能够获得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付,这两种保险可以相互抵扣吗?受伤的建筑工人可以同时领取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答案。

快来参加本期普法课堂,听京小槌给您讲一讲!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郭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查,某公司曾为郭某在内的该项目施工人员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未缴纳工伤保险。事发后,某公司与郭某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7万元,双方不再有争议。2022年8月,经某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12万元。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发生纠纷。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不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郭某退还多支付的5万元等。

某公司主张,郭某与某公司已就郭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已超过该协议的约定,某公司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郭某应当偿还超过协议约定的5万元。

郭某反驳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某公司为郭某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系为郭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故某公司应当向郭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不应当扣除12万元的保险理赔款。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涉案意外伤害保险为建筑行业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本案中,郭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郭某发生工伤、某公司未为郭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某公司应支付郭某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从人身意外险的性质来看,某公司为郭某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应属于被保险人为郭某、保险标的为郭某身体及生命的人身保险,郭某所获保险理赔款具有人身性质。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某公司不能成为案涉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无权获得涉案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款,亦无权以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劳动者基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获得的保险理赔,与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存在替代或包容的关系,不应将劳动者基于人身意外伤害险所获得的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综合考虑《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以及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认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郭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依法向郭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应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91741.1元。

京小槌释法

本案系建筑行业工伤赔偿的典型案例。建筑行业作为高危行业,国家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人身权益,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由于不了解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容易陷于无法完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困境。本案在审理中,即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目的出发,厘清两者的区别,依法明确建筑工人获得人身意外险赔付后,不影响其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为基础,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对职工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则相当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悖。由此,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均不能免除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无权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理赔。

在获得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后,职工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这亦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有关。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如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其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后,仍可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法 官 提 示】

法官提醒,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工伤时的风险承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全面履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行业等高危行业的劳动者,亦呼吁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降低劳动者因工伤遭受的风险,为劳动者构建起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权益保护网。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竞丹 肖飞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流程编辑:U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