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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贴心 最暖心的内蒙古民生新闻
朋友圈是我们
记录分享生活的方式之一
有人发圈 分享生活有人发圈宣泄情绪
但
一时冲动 恶语相向
句句含“X”量满满
触碰法律红线终将付出代价
近日,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居民包某某和王某某因经济纠纷多次沟通无果。于是王某某再次邀约包某某到某酒店面谈,但包某某并未赴约。当晚,王某某酒后在朋友圈接连发布8条消息,用攻击性语言辱骂包某某。包某某发现后,果断选择了报警。
接警后,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希日塔拉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经询问,王某某对其在朋友圈公然辱骂包某某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45岁)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认定公然侮辱他人行为的关键要素
实施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方式多样,包括肢体动作、语言、文字表达以及其他具有侮辱性质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某采用文字形式,在朋友圈这一网络公开渠道发布辱骂内容。朋友圈作为社交平台,其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和扩散性,只要是王某某的微信好友,都能够看到这些辱骂言论,符合在公开渠道实施侮辱行为的特征。
影响范围:判断是否达到公然侮辱的程度,要看该行为是否在一定范围内被多人知悉,具有一定传播度或者影响度。王某某的8条辱骂朋友圈,其微信好友数量众多,这些好友看到后,可能会进一步转发、评论,使得侮辱性言论的传播范围不断扩大。
行为后果:侮辱行为需要达到欺侮羞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或名誉的程度。王某某的辱骂言论,使用了攻击性和侮辱性词汇,属于欺侮羞辱他人。像一些案例中,被辱骂者因不堪其辱,出现精神抑郁、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等情况,本案中包某某名誉受损同样符合行为后果恶劣的认定标准。
面对经济纠纷或其他矛盾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切不可意气用事,做出违法的行为。在网络社交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在享受社交平台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牢记法律底线,规范自己的言行,避免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来源:平安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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